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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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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月1日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作者 刘刚
出处 《北京农业》 2007年第9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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