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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于VAN方法的地震预报评估标准

Earthquake prediction evaluation standards applied to the VA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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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在做出决断上的可能应用,地震预报研究在能够被适当评估之前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对于导致二元警报状态(有或无)的方法而言,要求包括:(1)对引起报警的可观测量的定量描述;(2)对所预报地震,包括时间、地点和震级范围的定量描述;(3)所有事先报警的文字证据;(4)完整的已预报过的地震清单;(5)完整的漏报地震的清单。VAN 技术(Varotsos and Lazaridou,1991;Varotsos et a1.,1996)还没被指定为是一种可检验的假设。由于它不满足判据(1)和(2),因此还不适宜于对之进行专门的评估。尽管电报是在自称的成功之前发出的,但是这些电报没有对所预报的事件给以详尽的说明,并且发表的所有统计评价混杂了许多事后的主观决定。一种候选的预报技术如果缺少与地震的统计验证关系,那么应当满足几项有理判据,包括:(1)候选前兆与所预报地震的地点间的合理关系;(2)对候选前兆观测量与应力、应变或与地震有关的其他量相关的某种证明;(3)有候选前兆的同震变化以及震前变化存在。VAN 技术不满足这些判据中的任何一项。
出处 《世界地震译丛》 1997年第2期18-21,共4页 Translated World Seism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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