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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分期缴纳制度的缺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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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允许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可忽略。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规定股东后续出资未按期缴纳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其他按期缴纳股东的违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若想进行股份转让,存在两种情况: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的出资不到位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价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受让人不知道的,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作者 王烁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出处 《焦作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Jiaozuo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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