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由来
2005年3月11日,孙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向孙某转让某房屋,房价为203万元。签约日首付定金20万元,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在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完毕时支付。同日,孙某将定金20万元给付王某。其后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发生凋整,致使孙某向银行申请办理房屋贷款未果。孙因无法实际支付剩余购房款项,遂向王某表示解除合同,王某拒绝后,孙某于2005年9月诉至法院.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要求判令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63-65,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