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关系理论中,在承认国际法作用的前提下,存在着两种关于国际法的观念。一种观念以理想主义为代表,认为国际法应当是合目的的、道德的、代表进步和体现理性的;另一种观念表现在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等非理想主义理论中,认为国际法应建立在人的欲求和意志的基础上,以法的形式来平衡和调节彼此之间的利益。这两种观念的分歧实际上代表了自然法思想与实在法思想的对立。在格劳秀斯和康德的政治学说中,两种观念同时存在,由此形成了他们思想中的二元性,他们都以个体欲望为起点,以理性为归宿,因此,认为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格劳秀斯和康德的继承者的说法是片面的。尽管理想主义的国际法观念在实践中遭受了失败,但我们仍应尊重和吸收这一思想,使之融合在另一种国际法观念中,以更好地规范国际关系。
出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31-34,共4页
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