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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拒交房屋 开发商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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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3月30日,黄老伯与洁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黄老伯向洁美投资公司买总价款35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期限为房款结清日前。5月10日黄老伯支付了10万元的房款并办理了按揭手续。同年5月19日,洁美投资有限公司向黄老伯出具了提房单,并为黄老伯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后,黄老伯持提房单向该商品房所属的物业公司要求交付房屋钥匙,但物业公司要求黄老伯先预交1年的物业管理费,
作者 周明
出处 《老年世界》 2007年第17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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