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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站务费与客运代理费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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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通部、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3月18日发布)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请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旅客站务费,能否按客运代理费标准向承运人提取?敬请回复。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7年第9期39-39,共1页 China Road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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