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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收养后的养女能否再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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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1998年,我和丈夫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张丽,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1年,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我也因企业破产下岗,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慎重考虑,我们将女儿张丽送给膝下无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王某夫妇抚养。2005年,丈夫去世,现在我想把女儿张丽领回自己抚养。请问,我能将转养的女儿领回自己抚养吗?
作者 荣超
出处 《中国民政》 2007年第7期39-39,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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