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代理制度在我国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社会保险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出处
《新疆中医药》
2007年第4期106-108,共3页
Xinjiang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