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带来信赖利益的损害,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其固有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进行救济,但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失,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救济的途径。但正是基于信赖对方当事人能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给予超过一般人应负的注意与保护义务,当事人才能够直接进入双方的缔约过程,因此缔约过程中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样也应该纳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范围。当然,对固有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限制。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9Z期282-28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