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中,明显地表现出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保护力度的不同,对同一种危害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规定为犯罪,给予刑罚处罚;危害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沒有规定为犯罪,不予刑罚处罚。这种"重公轻私"的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适应,与不断修改的宪法规定不协调,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必须予以修改和完善。
出处
《咸宁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1-3,共3页
Journal of Xiann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