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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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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中,明显地表现出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保护力度的不同,对同一种危害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规定为犯罪,给予刑罚处罚;危害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沒有规定为犯罪,不予刑罚处罚。这种"重公轻私"的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适应,与不断修改的宪法规定不协调,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必须予以修改和完善。
作者 郑厚勇
机构地区 咸宁学院
出处 《咸宁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1-3,共3页 Journal of Xianni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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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N].人民日报,1997—09—12.

共引文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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