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私法合同是与传统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有区别的一种新的合同类型。它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对公民一方生存照顾的公共行政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具有公私法权利义务混合性质的协议。行政私法合同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均为保证实现国家对公民的生存照顾;双方当事人在公法上处于一方履行职责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位,在私法上则处于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地位;合同以生存保障为前提,但遵循偿付公平原则进行对价支付。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行政私法已形成为较成熟的理论与制度。在我国目前贯彻"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行政私法合同作为一种新型行政活动方式,可以广泛适用于社会福利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给付行政领域。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7年第9期148-151,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