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笔者承办过一宗刑事二审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被告人岑新杰通过朋友岑运赋(受害人,信用社职员)向信用社贷过款。后来岑新杰因经济拮据,向岑运赋借款及请求帮忙贷过款,岑运赋未同意,某日,岑新杰约岑运赋出来喝茶,岑新杰以去找朋友借钱为由,骑走岑运赋一辆五羊本田100C摩托车,后骑到金江镇豪乐当铺当卖,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而后,岑新杰写了一封信,
作者 符扬
机构地区 海南中院
出处 《特区法坛》 2007年第4期23-26,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