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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初探——以农村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问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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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镇)政府起诉辍学学生家长的案件常见诸报端,在该类案件中,有的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对现行立法分析,指出乡(镇)政府既没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也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的地位。但是,其作为行政主体对辍学学生家长可以依法行使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采取其他措施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的权力。
作者 胡林龙
出处 《老区建设》 2007年第8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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