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明确《刑法》第213条至21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标准,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响应中央政府严厉打击假冒犯罪的形势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两高又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及商标所有人打击假冒犯罪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追诉标准及案件移送程序。我国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范围,将假冒注册证明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刑法保护。
出处
《科教文汇》
2007年第09Z期154-154,共1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