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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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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涉及的是级别管辖中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尽管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被广泛运用,但管辖权转移制度在制度设立、适用条件、
作者 牛超航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4期18-19,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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