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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公安因管辖而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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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发现线索,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侦查讯问获取了口供及其他相应证据,但事后却发现该案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而又将案件移交的情况。对此,公安机关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也应当移交检察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又能否径直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的依据。对这一问题,笔者拟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两方面进行分析:
作者 潘珊
出处 《天津检察》 2007年第4期39-4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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