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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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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许多学者著文论述,各种观点歧异纷呈,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单一罪过论与复杂罪过论两大类。笔者以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仍宜采纳刑法学界之通说——故意说,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作者 郑勇 杨尚文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教文汇》 2007年第08X期124-125,共2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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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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