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明知",从而引起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长期争论,进而导致实践中相同事实不同判决的现象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的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褒有贬,莫衷一是。文章从辨证的角度,对该《批复》的法理基础等相关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以就教同行。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69-71,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