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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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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刊近期收到的法律咨询信件中,有一些信件因没有具体的回复地址或收件人姓名而无法回复。所以在此特别提醒来信咨询的读者,务必在信中写明详细的回信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以及来信选登时是否同意使用真实姓名。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07年第17期64-64,共1页
关键词 信件 回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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