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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认知若干问题的反思——兼论相关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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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认知是诉讼证明的一种重要方式。笔者提出并论证了法律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进而主张司法认知的对象应限于:自然规律及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生效判决、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关于司法认知是否可以反驳,笔者认为要分析不同的认知对象自身的特性,并考虑到维护刑事诉讼的公证、效率,分别加以规定。除对于自然规律及定理采取的司法认知不得进行反驳外,对其他事项的司法认知应赋予反驳的权利。最后,基于对司法认知事项所作的"应予认知"和"可予认知"的二元区分,笔者分别设计了两种程序对之予以规定。
作者 汪超 蔡杰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江论坛》 2007年第4期58-61,81,共5页 Yangtz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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