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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广西采矿权流转市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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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6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允许依法转让采矿权。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国务院1998年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发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6月11日又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尽管如此,广西目前的采矿权市场尚存在一些问题。
作者 潘朝铭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07年第9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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