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人本法律观",本文指出不能离开社会关系谈人论法,只有"社会关系"才是法律的直接本源。文章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法本源问题和相关改革的看法:法本源研究应以恩格斯"两种生产"的唯物史观为指导,注重人的"社会关系"这一客观基础;法本源研究应以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为指针,深入认识社会关系对人的定向作用;法本源探讨应沿着马恩关于法的产生及法的功能的论断推进,才能得出与之相协调的应有结论;政治法律改革应遵循马克思的"劳动解放"理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找到创新理念的真实基础。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115-120,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