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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直接本源不是人而是给人定位的社会关系——“人本法律观”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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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人本法律观",本文指出不能离开社会关系谈人论法,只有"社会关系"才是法律的直接本源。文章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法本源问题和相关改革的看法:法本源研究应以恩格斯"两种生产"的唯物史观为指导,注重人的"社会关系"这一客观基础;法本源研究应以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为指针,深入认识社会关系对人的定向作用;法本源探讨应沿着马恩关于法的产生及法的功能的论断推进,才能得出与之相协调的应有结论;政治法律改革应遵循马克思的"劳动解放"理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找到创新理念的真实基础。
作者 吴越 陈蔚红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115-120,共6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4(6):198-206. 被引量:65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53-154页.
  •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
  •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86页.
  •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2页.
  •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68、567页.
  • 7.《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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