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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计算期间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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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人询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有关听证的计算期间问题,即听证权利的起算日是收到之日还是收到次日。笔者注意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上对此的表述为:“…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作者 姜宁涛
出处 《湖南地税》 2007年第4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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