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应重视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更好地规范税收征管。目前,各地对税款征收都非常重视,但对加收滞纳金方面却不是怎么到位,甚至有所松驰,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作者 董小斌
机构地区 澧县地方税务局
出处 《湖南地税》 2007年第4期43-44,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