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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不安抗辩制度一些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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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实交易中,不乏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况。这种结果虽然可以通过事后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得以救济,但这只是一种消极的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无过错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亦无法得以很好的弥补。为了消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这种担忧,也为了防止和制裁交易中有人以此进行恶意违约,我国立法确立了不安抗辩制度。本文主要结合其在现实中应用出现的问题来探讨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及其完善,主要就中间出现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 廖林玲
出处 《现代商业》 2007年第23期250-251,共2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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