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6月25日个人支票开始全国通用,无论是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其获准办理人民币支票结算业务,其支票均可以全国通用。通过支票支付,无论签发多大金额,银行只根据签发的笔数收取低廉的手续费和工本费。支票实现全国通用后,可以用于支付现金、转账,也可转让给第三人。个人可以签发支票给国内任何地区的收款人,也可以接受来自国内任何地区的支票,实现“一票在手,走遍神州”。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07年第8期61-6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