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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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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
出处 《黑龙江国土资源》 2007年第9期49-49,共1页 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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