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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及其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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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这一公开原则要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作者 冯乐
出处 《江淮法治》 2007年第09S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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