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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失踪了 代管人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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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第9期59-60,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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