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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对不捕案件实行说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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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你局2007年5月10日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谢某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68条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
作者 李晓波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7年第8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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