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受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实务中,通常是由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将进口商申请开来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交付转让银行并向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新开一份信用证,即转让信用证,实际供货人凭以发货、交单议付。
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2007年第9期72-73,共2页
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