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书法艺术的本体理论研究一直是中国书法理论研究的重点,本文则就书法艺术的“表演性”进行一些探讨。作者认为书法艺术具有同其他的表演艺术相类似的地方,具有一定的“表演性”。在未来除了研究书法本体外,随着各类“书法表演”活动的不断开展,书法的“表演性”和“书法表演”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也将成为今后书法理论研究的一个方向,并且该方向的理论研究将对书法艺术大有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用《诗大序》引出作者关于书法“表演性”的疑问;第二部分作者从“表演”的含义出发,通过同表演艺术的比较,较详细地论证了书法具有一定的“表演性”;第三部分作者论述了当代“书法表演”的两种类型趋向和时代对书法表演的要求;第四部分作为小结,作者论述了重视“书法表演”理论的三点意义:1.扩展了书法艺术的艺术性;2.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了书法艺术;3.能将“伪书法表演”和“书法表演”相区别,净化并促进书法艺术。
出处
《书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75-86,共12页
Chinese Calligraph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