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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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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应界定为"破坏计划生育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本罪条文中的"终止妊娠手术"应该修改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本罪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规定应该删除。
作者 田兴洪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109-111,共3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卫生刑法学专题研究"(05C285)的研究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

  • 1陈兴良.《刑法疏议》[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学术出版社,1995年12月修订版.第526页.
  • 3周遭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82页,第682页.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21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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