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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缺陷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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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蔡荣桥认为:现行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效果不佳。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范围有限。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监督形式只有一种,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对哪些生效裁定可以抗诉哪些不能未具体明确,检察院、法院各持己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进行限制。二、监督效率不高。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其余同级检察机关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直接提出抗诉,
出处 《福建法学》 2007年第3期71-7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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