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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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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7年第5期I0002-I000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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