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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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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7年第5期I0014-I00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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