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要基于数行为所综合体现出的行为人反规范的人格一致性,我国刑法分则中共有6个条文规定了多次加重犯。然而,从刑罚配置之责任与预防的关系等角度考量,多次加重犯之法定刑配置在正当性上存在着重大疑问。因此,为了防止司法在适用有瑕疵的立法时产生严重不公,有必要对多次加重犯进行目的论上的限缩。限缩的基本原则是多次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或危险,在主观上反映了行为人高度的主观恶性。具体而言,在单行为已经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可以采取"法定+实质考量"规则进行判断。在各个单行为均不具备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时,在客观要件上可采取"相当规则"和"法定+实质考量"规则进行判断,在主观要件上可以采取类型观点进行判断。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73-83,共1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