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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重农抑商”方针与我国经济结构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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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夏商时期,农业就已经是社会经济的主要部门。 西周灭商后,仍坚持以农业立国,强调务农以时,有失农时者治罪。《礼记·月令》有:“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至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了发展封建农业经济,保证国家的财源、兵源,规定凡“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9Z期394-39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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