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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过户责任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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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7月10日,已卖掉机动车且几年未曾驾车的刘某,来到交警莒县大队垫付了2006年5月份发生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2万余元。既然没有机动车,又未曾驾驶机动车,刘某为何要垫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呢?事情还得从2004年6月说起。
出处 《山东农机化》 2007年第9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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