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私法的统一方式主要有条约和商人法两条途径,条约途径是最重要的,但条约因其自身原因,其制定、批准和生效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各国在参与制定条约和批准条约过程中,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条约的制定与生效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而商人法以其自身的优势,给各国和国际社会以启示:条约的制定不能全然交由政府处理,公权力的介入往往导致条约忽略商人对"自然正义"的追求,侧重追求各国利益的调和。面临这样的现实,海事私法的统一既要调和各国利益的冲突,又要从商人法中汲取营养,在承认各国差异的客观基础上构建动态的统一。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49-151,共3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