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从历史上看合同形式经历了由程式化到自由化的转变,从学界的争议看反映了合同形式的效力要求。正是基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及其效力,可以看到合同形式在客观上蕴藏着一种潜在的价值理论。合同形式的目的价值和功能价值是为了确保国家对合同的宏观调控,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7年第9期74-7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