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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保护办公室第1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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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的规定,德国拜耳公司(Bayer)提出的商品名称为芙林特的杀菌剂产品的行政保护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保护条件。从即日起对该产品给予行政保护。未经行政保护独占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销售该产品。
出处 《农化市场十日讯》 2007年第26期25-25,共1页 Journal of Agrochemic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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