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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否向“协保人员”的遗属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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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原为某实业公司职工,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李某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1年1月.实业公司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办理了“协保”手续,协议期限自2001年1月起至2012年5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某“自愿与实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此协议;
作者 李斌 邵大要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84-8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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