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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未用契约解构信托法律关系的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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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大陆(以下简称我国)的信托法规定除遗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外,信托契约是设立信托的形式,即信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但英美法不强调信托的契约基础,不用契约来解构信托法律关系。英美法系信托法和契约法历史演进的差异、普通法救济形式的局限、宣言信托的存在以及英美在承认契约受益人上的保守态度等原因形成了这种状况。
作者 朱勇 李学凤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Z期276-276,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潘维大,黄阳寿:英美契约法案例解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
  • 2[英]A·G·盖斯特:英国契约法与案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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