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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问题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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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用益物权分别予以确认。因此,探讨空间权就有了法律依据,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空间权的概念,承认了空间是一种权利”。所谓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者 高洪宾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王利明.“物权法的热点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讲堂,2007年3月15日访问.
  • 2高洪宾,何海彬.“论我国空间权制度的建立”.载《判解研究》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5页.
  • 3王利明.《民商研究》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 4粱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页.
  • 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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