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高风险性,在环境污染赔偿中引入风险分摊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的政策导向所在,但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这一业务的同时,必须正视这一风险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发达国家对承保的巨额风险证券化,将所承保的风险分散给社会,以此作为传统再保险的替代或补充,从而有效地填补环境责任风险的承保能力缺口,这一做法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乏借鉴意义。
出处
《福建金融》
2007年第9期34-3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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