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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外逃贪官”还是引导“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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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让笔者颇有些意外。因为在之前法院的量罪中,胡星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8万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为逃避中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胡星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对胡星潜逃至国外后经规劝自愿回国、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和自首,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作者 王威
出处 《廉政瞭望》 2007年第10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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