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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该追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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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看到这样一条新闻:安徽一公费出国旅游团,在芬兰被人家抓了个现行,回国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有论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应该按贪污罪论处,这招来了北大陈兴良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反对,他们旗帜鲜明地提出: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作者 郭松民
出处 《公民导刊》 2007年第10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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