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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执法 创新方法——寿县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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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对公开监督结果作了原则规定,然而对监督结果究竟如何公开,监督法未作明确规定,各地也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成熟的做法。寿县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公开关于“新农合”监督结果就是其中一例。
作者 方正
出处 《江淮法治》 2007年第10S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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